只要谈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永远是西方投资者乐衷的话题。
很多欧美公司都把敏感产品和技术选在香港和新加坡这样的地区登陆和本土化。本刊连续两周报道了德国巴顿菲尔和香港大同机械集团及其三家东莞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令我们惊讶的是,此案一审判决是2007年11月的事情,巴顿菲尔12月发布了新闻稿,但是截至我们发稿,国内没有任何媒体报道了这宗案件。消息灵通人士对我们说,没人愿意惹其中任何一方,尤其很多还涉及广告商关系。本刊以独立公正为安身立命之准则,为了维护读者和行业公众的知情权,会把本案追踪到底。很多人会希望得到一个非黑即白的回答,究竟孰对孰错,尚不是一句话能说得清的。巴顿菲尔的新闻稿声称法院判大同及其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大同申冤,说法院只判东华有错,其他被告公司并无过错。大同还向本刊提供了一份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证。这下争端不解自开。这份2007年11月8日发布的审判书写得一清二楚:被告东华公司存在侵害原告商业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侵权产品为东华P0450型单螺杆挤出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法院不支持原告认为三被告共同侵权的主张。大同还申明,该公司已经上诉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以案件未了,论断尚早。此话没错。但是这并不说明一审判决无效。如果巴顿菲尔加强举证,亦有可能在二审中获得更大胜利。不过,这是公检法的权限范围,我大可不必臆测。但是有些目前确凿的事实,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巴顿菲尔1996年进入中国,在顺德开办合资公司,名为顺德巴顿菲尔震雄塑料设备有限公司。此后震雄退出,公司于2006年更名为巴顿菲尔塑料设备有限公司。巴顿菲尔于2003年9月22日起诉东莞大同、东华机械和东莞华大机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4日受理此案,当月查封了东华公司涉案生产线一条。此案由佛山中院于2004年11月30日移送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07年4月和6月分别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的关键是什么?判东华有错,法院的四部曲是:其一,驳回了大同关于相关商业技术信息为所属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辩称;其二,根据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技术鉴定书,法院认定东华的技术技术信息与巴顿菲尔的商业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其三,案外人李某和杨某曾在巴顿菲尔担任职务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二人自动离职后加入了东莞大同,基于东华和东莞大同系关联企业,法院认为东华有接触巴顿菲尔商业技术秘密的合理条件和可能性;其四,法院认为东华提交的模头图纸不足以证明东华自行开发了整套P0450型挤出机。尽管案外人李某和杨某加入的是东莞大同,而东华已经有错,法院仍然认为东莞大同和东莞华大侵权证据不足。那巴顿菲尔真的举证薄弱吗?证据包括了两家模具厂的书面证明,称大同要求报价且出具的加工图纸和巴顿菲尔长期以来提供的几乎完全一样。证据还包括了杂志广告以及巴顿菲尔在5月广州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上拍摄的证据照片。法院这句话有意思:“该照片虽有显示大同机械和DEKUMA德科摩华大等字样,但既无从确认照片显示的上述参展企业即为本案被告,又无法证明其与本案系争商业技术秘密具有关联性。”其实巴顿菲尔曾经请求法院向展会主办方雅式及协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国家轻工业联合会和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调查取证,但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未予准许。无论最终此案如何判定,上诉审理的过程让人感慨举证之难!这也是很多被侵权者不愿和不能诉诸法律的原因。试想有多少中小本土公司能耗得起漫漫法律诉讼的时间、经历和资金?随着国内经济的升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维权之难却不知何时能终结。由于本博客使用美国平台,汉化还在进行中,发表评论等使用说明目前还是英文。特此致歉!若需帮助,可直接给我发送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