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有关机构匆匆忙忙给限塑政策中的模糊之处打补丁,限塑的细节更令人困惑了。
商务部本月初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发布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重申了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有关媒体引述“行业专家”的言论,指出限塑的商品零售场所不仅仅包括超市、商场和农贸市场,也必须包括餐饮业、书店、服装店、药店和建筑材料店。一传十,十传百,媒体纷纷引用,引发更多商家纷纷加入禁塑。然而,工商总局的官员却澄清说,“原则上餐饮企业暂不在有偿使用塑料袋范围内”。据称,北京市各餐饮企业不强求对塑料袋收费,部分餐饮企业对塑料袋收费属于自主行为。《意见》同时强调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部分媒体所述的明令禁止用免费的生鲜食品袋盛装其他物品并没有依据。